上交所网站显示,浙江东日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24年11月29日获通过。
浙江东日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2023年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显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2,000.00万元(含72,000.00万元),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晋南国际农产品物流园二期、综合运营中心、智慧农批市场升级改造和雪顶豆制品升级改造。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等。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不少于5,000.00万元(含本数)。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2,645.94万股,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东方集团持有公司20,280.7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8.11%。本次发行,东方集团承诺认购金额不低于5,000.00万元,假定本次发行股票全部由其认购,则本次发行完成后,东方集团持有公司32,926.7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0.09%。《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鉴于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且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已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因此,东方集团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东方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该行为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浙江东日本次定增的保荐机构是光大证券,保荐代表人是郭护湘、张进。